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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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10901130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主旨: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請貴校於網頁中公布,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送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臺北市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