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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檢送相關補償金申請規定032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承辦人:呂佩珊
電話:02-2720-8889/1999轉6395
傳真:02-27593365
電子信箱:edu_phe.21@mail.taipei.gov.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10930256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衛生局函、隔離檢疫補償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辦法(條文)、徵用補償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辦法(條文)各1份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3月17日北市衛疾字第1093114068號函辦理。
二、該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於109年3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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