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將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先予陳明。
三、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發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下簡稱防治指引,本局113年6月26日北市教學字1133066912號函轉),係協助高中以上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參用。
四、教育部上開函文亦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並加強宣導。案經該署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各級學校將旨揭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五、檢送國教署來函影本及防治指引各1份。
附件:教育部函